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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女大學(xué)生被害案一審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發(fā)布時(shí)間:2022-07-07 16:57:00來(lái)源: 人民網(wǎng)-江蘇頻道

              人民網(wǎng)南京7月7日電 (楊維瓊)據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消息,7月7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kāi)宣判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被告人洪嶠、祁文強盜竊一案,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gè)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àn)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wàn)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洪嶠與被害人李某月(女,歿年21歲)系戀人關(guān)系,后二人發(fā)生矛盾,洪嶠產(chǎn)生殺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劃。2020年7月6日,洪嶠等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選定云南省勐海縣普洱茶公園為作案地點(diǎn),由洪嶠誘騙李某月前往勐海縣,同時(shí)提供資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嶠帶領(lǐng)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細節和定時(shí)匯報等要求。9日上午,張晨光、曹澤青到達勐海縣。當晚,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diǎn),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嶠指使被告人祁文強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度假區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價(jià)值人民幣18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洪嶠、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罪并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并提供作案費用,誘騙被害人至案發(fā)地,張晨光與曹澤青積極參與策劃、分工合作殺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地位最高,罪責最為突出。洪嶠因與被害人戀愛(ài)糾紛,精心策劃犯罪,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將被害人殺害并掩埋,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主觀(guān)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予以嚴懲。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洪嶠,且歸案后如實(shí)供述犯罪事實(shí),認罪態(tài)度好,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在盜竊共同犯罪中,洪嶠首起犯意,指揮祁文強具體實(shí)施盜竊行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罪責更為突出。祁文強到案后主動(dòng)交代盜竊犯罪事實(shí),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案件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要求嚴懲被告人、自愿放棄賠償,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被害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及群眾代表旁聽(tīng)了宣判。

              2020年7月9日,南京某高校應屆女大學(xué)生李某月在獨自前往西雙版納后失聯(lián)。7月10日,李某月父母從老家至南京尋女。7月13日,李某月父親李勝向南京市棲霞公安分局馬群派出所報警,尋求警方幫助。警方通過(guò)上級部門(mén)反饋后告知,他的女兒于7月9日從南京乘飛機抵達云南昆明,又于7月9日晚上7點(diǎn)從昆明抵達西雙版納,在下了飛機后又于晚上9時(shí)16分到勐海縣興海檢查站。

              8月4日,西雙版納州勐海縣警方通報稱(chēng),南京失聯(lián)女大學(xué)生李某月遇害。9月1日,勐海縣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書(shū),將犯罪嫌疑人洪嶠、曹澤青、張晨光、祁文強涉嫌故意殺人、盜竊罪一案移送勐海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2022年1月28日上午,南京女大學(xué)生被害案在云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kāi)庭。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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