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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混淆視聽誘導購買 “農科院”食品有多少是真冠名?

            發(fā)布時間:2024-01-15 10:08:00來源: 法治日報

              “農科院”食品有多少是真冠名?

              記者調查商家“拉大旗作虎皮”誘導消費現象

              ● 記者調查中發(fā)現,在不少購物平臺或直播間售賣的商品中,不乏一些仿正品、傍名牌的商品,甚至還存在虛假冠名的商品,如某農科院研發(fā)、與某科研所合作等。商家為了謀取利益,在介紹商品時大肆宣稱商品為“某科研所研發(fā),純綠色,無添加”,以激發(fā)消費者的購買欲

              ● 商家仿冒官方品牌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這種行為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導致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下降,減損其商業(yè)信譽,侵權人應就此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也致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消費者權益

              ● 平臺應通過入駐協議等法律文件明確商家的守法義務,并及時跟進處理商家的不當及違法行為。對于“品牌仿冒、冠名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有關部門應重拳治理,還消費者一個干凈、安全、便捷的網絡購物環(huán)境。同時,加大宣傳力度,提醒消費者注意消費陷阱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 本報實習生 翟崎宇

              “我想要網購一款華為筆記本,在平臺搜索時跳出一款‘huwi’的產品,價格比想象中便宜很多,因為相信自營店,就下單了,后來發(fā)現是傍名牌產品。”天津某大學在讀研究生陳某說。

              3天后,這款電腦就出現無法充電的問題。陳某聯系客服后,對方說是因為天氣寒冷造成的。經過各種調試,換充電頭,才解決了無法充電的問題,可是沒過幾天又陸續(xù)出現了死機、卡頓等一系列問題。

              《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fā)現,在不少購物平臺或直播間售賣的商品中,不乏此類仿正品、傍名牌的商品,甚至還有虛假冠名的商品,如某農科院研發(fā)、與某科研所合作等。

              這類商品是否合規(guī)?消費者該如何辨別?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以聯合研發(fā)為噱頭

              激發(fā)消費者購買欲

              近年來,農科院零食爆火,不少消費者表示,農科院研發(fā)的產品會更令人放心,其“無添加”的宣傳也更吸引人們的眼球。

              這也讓不少商家發(fā)現了其中的“商機”,他們利用消費者對“科學家”“農業(yè)科學研究院”的信任,在介紹商品時大肆宣稱商品為“某科研所研發(fā),純綠色,無添加”,甚至在商品包裝或網購平臺的商品介紹頁面明確寫著“與××農科院聯合研制出品”,以激發(fā)消費者的購買欲。

              記者瀏覽多個購物平臺發(fā)現,平臺上有大量冠以“農科院”研發(fā)的食品,從餅干到麥片,從肉脯到果漿,應有盡有。“××農科食品專營店”正在售賣一款名為“浙江農科院每日黑巧克力”的零食。在商品介紹頁面,有一個商品講解的視頻鏈接,點進去觀看發(fā)現,介紹的是“普萊贊黑巧克力”。視頻中顯示,該巧克力是與“中國熱帶農業(yè)科學院”合作研制的,而視頻左下角展示的卻是“浙江農科院每日黑巧克力”的購買鏈接。

              記者詢問客服:“這兩款巧克力是同一種嗎,為何主頁是‘浙江農科院’,而視頻鏈接卻顯示‘中國熱帶農業(yè)科學院’?”對此,客服反復強調這兩款巧克力是同一款,至于到底是與哪家科學院“聯合研發(fā)”的卻避而不答。

              在某社交平臺推薦的廣告頁面里,有一款名為“紅薯鮮生”的紅薯干,點開鏈接出現了“魔都鑒賞局”公眾號的一篇文章,該文章題為《爆款無添加紅薯干,7斤鮮薯做1斤》,文中提到“該紅薯由農科院培育”,在購買鏈接里并沒有看到任何與農科院有關的信息。

              記者又搜索了一下這款“紅薯鮮生”的產品,在各大電商平臺均有其商鋪,很多宣傳公眾號也都有提到“紅薯鮮生選用山東農科院培育的紅薯”,但記者就此詢問客服時,對方卻含糊不清。

              隨后記者聯系了山東農科院,其工作人員表示“我不清楚你說的‘紅薯鮮生’,我們這邊有合作的企業(yè),是做紅薯紫薯脯的。”記者詢問是否有聯合生產的廠家,山東農科院的工作人員都表示并不清楚。

              在某平臺,“×××食品旗艦店”位居薯類制品店鋪排行第一,其售賣的一款“帶皮小紅薯”在介紹頁面標明“農科院出品”,當記者詢問客服這是哪家農科院生產的,客服并沒有給出明確回復,只是稱“以鏈接為準,我們這邊不顯示”,然后繼續(xù)推薦其他產品。隨后,記者根據其發(fā)貨地河北省滄州市,咨詢了該地周邊地區(qū)的農科院、科學研究院所,其工作人員均表示不清楚該產品。

              一位業(yè)內人士告訴記者,一些商品所謂的權威“背書”,可能只是企業(yè)贊助了某項研究,或者相關企業(yè)參加了一次行業(yè)峰會,就把科研機構的名字掛在醒目位置。

              2022年10月,寧夏農林科學院就曾發(fā)聲明辟謠,稱該院與在某電商平臺熱銷的一款打著“寧夏農科院”幌子的寧夏枸杞沒有任何關系。該院當時既沒有生產銷售枸杞及深加工產品,也沒有授權任何一家企業(yè)和商鋪利用“寧夏農林科學院”“寧夏農科院”“農科院”之名從事經營性活動。

              商標仿照正規(guī)品牌

              混淆視聽誘導購買

              記者在某平臺瀏覽發(fā)現,一家名為“×××護膚旗艦店”的店鋪評分高達4.8分,銷量70.2萬,他家售賣的每件商品都稱為“×××凡士林”,其中多為護手霜、身體乳等具有保濕功效的產品。

              在一款身體乳的商品介紹頁面里,記者查看其產品參數發(fā)現,其品牌名稱為“×××”,但產品名稱為“×××凡士林果酸柔滑身體乳”,生產企業(yè)為一家廣東公司,其功效主要為“改善肌膚,補水滋潤”。在購買頁面顯示,一瓶500ml的身體乳價格為19.9元。

              同時,記者發(fā)現,在各大購物平臺上,凡士林都有官方旗艦店,名稱為“Vaseline凡士林官方旗艦店”,兩款瓶身設計顏色類似,功效介紹也基本相同,就連護膚品最重要的原料成分也相同,最大的差別就是價格,正規(guī)旗艦店里的Vaseline凡士林身體乳220ml售價109.9元,是“×××凡士林果酸柔滑身體乳”的幾倍。

              在某直播平臺的“×××護膚旗艦店”直播間里,背景板上寫著“國貨經典,匠心研發(fā),10年專注品質,安心用,放心買”。記者在評論區(qū)看到不少人說:“別買,這是仿冒凡士林的冒牌貨。”

              去年年底,江蘇的吳女士購入了“×××護膚旗艦店”的手膜,吳女士稱自己用完后手和手腕都有發(fā)麻腫脹的感覺,聯系客服后,客服說只能退款,還稱“我們自己人也都試用過,也有人出現過這種癥狀,手部短暫性的發(fā)麻,這是成分吸收的過程。”令吳女士不解的是,既然使用產品后會有不適反應,那為什么不在產品介紹頁面或在包裝上寫明呢?

              記者詢問客服“這款產品和凡士林有什么關系”時,客服回應稱:“我們品牌是×××,正品保證,產品中含有凡士林成分,并不是牌子是凡士林的品牌。”

              記者在調查中發(fā)現,不少商標注冊信息仿照正規(guī)品牌,混淆消費者視聽,以極低價格誘導消費者購買,甚至還有商家搶先注冊商標,掛著“旗艦店”的名頭,讓消費者信以為真。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商家仿冒官方品牌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這種行為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導致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下降,減損其商業(yè)信譽,侵權人應就此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也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侵犯了消費者權益,侵權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將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認為,就平臺責任而言,要看平臺服務商是否盡到了合理、必要的事先審查義務,如營業(yè)執(zhí)照、原產地證明、進出口許可證等。如平臺服務商對侵犯商標權利的違法事實知情,卻并沒有及時通知商標權利人以及采取其他屏蔽頁面、斷開鏈接等行為,反而放任或者幫助賣家的違法行為繼續(xù)擴大,則應承擔其責任范圍內的侵權責任。

              強化監(jiān)管重拳治理

              共同凈化市場環(huán)境

              記者在調查中發(fā)現,不少商家在商標注冊、商品售賣過程中,模仿正品或宣稱自己的產品與科研機構“掛鉤”,而一些消費者缺少辨別能力,在購買過程中也更傾向于購買此類產品,正中了商家的“圈套”。

              對此,劉俊海認為,平臺必須對涉事商家進行責令改正。平臺有無責任的關鍵是平臺是否知曉此事,如有過錯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商家發(fā)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馬麗紅認為,如果并不存在與研發(fā)機構、農科院聯名的事實,商家卻做了不符合事實的宣傳則構成虛假宣傳。構成虛假宣傳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馬麗紅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廣告法規(guī)定,發(fā)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根據具體法律規(guī)定處以相應罰款。刑法中關于虛假廣告罪規(guī)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為虛假宣傳銷售的商品,如果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如發(fā)生食品安全問題),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馬麗紅說。

              馬麗紅建議,構建誠信、安全的交易環(huán)境是商家、平臺、社會和主管部門的共同責任,但在復雜的網絡環(huán)境中,消費者也應當具有自我保護意識,購買商品前可以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向相關企業(yè)和單位咨詢。同時,要及時截屏、錄屏并保留相關購買證據。一旦出現問題,應積極通過投訴、舉報,甚至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平臺應通過入駐協議等法律文件明確商家的守法義務,并及時跟進處理商家的不當或違法行為。”馬麗紅呼吁,對于“品牌仿冒、冠名宣傳”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有關部門應重拳治理,還消費者一個干凈、安全、便捷的網絡購物環(huán)境。同時,加大宣傳力度,提醒消費者注意消費陷阱。

              劉俊海建議,希望商家慎獨自律,見賢思齊;人民法院對這類糾紛應做到快立案、快審理、快判決、快執(zhí)行;新聞媒體要做失信企業(yè)的“啄木鳥”,決策者的“千里眼”,人民群眾的“順風耳”,共同凈化市場環(huán)境。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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